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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优质工程创建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5-14 阅读次数:4457次】

苏建质安〔2012〕15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各建筑行业(专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614号)文件,以加强全省工程质量评优评奖管理,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质量意识、争创优质工程。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度调整优质工程申报条件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加,为了增加“扬子杯”等优质工程奖项的示范性,将对优质工程申报条件进行必要调整,适度提高评审要求,具体以各奖项的文件为准。

  省各建筑行业(专业)协会推荐申报国家级各类优质工程奖项的工程建设规模和体量,应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从能体现我省优质工程质量水平的要求出发,适度提高申报控制条件,择优推荐。

   二、实行创优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

  优质工程创建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围的原则,实施目标创建、过程控制、复查评选、综合审定。目标创建和过程控制根据工程进度组织实施,复查评选和综合审定按年度组织实施。

  省建筑行业(专业)协会应从2012年下半年起,组织实施创优工程目标立项制度,并按年度汇总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实施。无目标创建计划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各类优质工程奖。

  建筑行业(专业)协会要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业务上的指导和服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创优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工程质量创优意识。推荐申报优质工程项目时,应充分考虑目标创建和创建过程的各项质量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并结合“文明工地”、“绿色施工”、“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管理工作的情况综合平衡。

  三、积极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的建筑行业(专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提高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水平。尤其应鼓励未曾获评优质工程的企业创建优质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扶持企业创优,属地的建筑行业(专业)协会要通过过程指导和技术服务提高项目的创优水平,从而全面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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