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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2-04-12 阅读次数:2046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江苏省地税局制订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项目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并同时废止《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苏地税发[2006]244号文)。现就暂行办法的一些变化点做相关政策解读。

  一、适用对象调整为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暂行办法中明确适用对象为单位和个人承揽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改变了过去以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为适用对象。也就是说,只要工程所在地在本省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安装工程,各地税务机关均需按照暂行办法对其进行项目管理,如果本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业纳税人在外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则不再需要按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二、项目登记管理分为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

  暂行办法规定,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揽的建筑业工程实行项目登记管理,并根据情况分别进行一般登记和简易登记。对于本省范围内纳税人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合同金额达到规定标准以上的以及涉及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均需进行一般登记,其他不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一律进行简易登记。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涉及水、电、气供应单位、广播电视系统、电信单位从事的管道安装工程、初装工程、电信工程等项目金额较小、开票较频繁的零星建筑工程,可不进行简易项目登记(符合一般登记条件的除外)。

  这次暂行办法出台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一)过去要求对本省范围内规模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与施工企业承接的异地建筑工程项目均应进行项目登记。现在仅需对本省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进行登记;(二)取消了过去同时对工程建设方和施工方双向采集信息的模式,仅需对施工方纳税人进行登记;(三)涉及总分包项目的,总包和分包均需进行一般登记,而不是像过去由总包方统一向税务机关提供项目信息,分包方不需再提供信息;(四)办理项目登记时,纳税人需提供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提供工程项目的相关“甲供材”信息。

  三、总分包项目实行差额抵扣申报,取消总包方代扣代缴

  过去的管理办法规定,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的,由总承包人在项目所在地代扣代缴分包人应纳税款,分包方凭被扣缴税款完税证明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生效后,取消了建筑工程总包代扣代缴的方式,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暂行办法同步取消了原有的代扣代缴方式,改由分包方自行申报税款。总包方须在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分包款发票后,在计算当期营业额时扣除该笔分包款项进行纳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必须将工程分包项目单独设置明细账,分项目单独核算。纳税人将建筑业项目进行分包时,如果当期计算的营业额为负数,可以结转以后纳税期继续抵扣,但不同项目间的营业额正负差不得相抵。如最终清算或办理最后一次纳税申报时纳税人的营业额为负数,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退税数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已纳税款。

  四、明确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五、增加了建筑业项目预清算流程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项目清算包括预清算和最终清算。进行一般登记的建筑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清算:(一)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二)本地纳税人承揽本地建筑业项目,且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三)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预清算的。

  外来施工方承揽本地的建筑业项目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进行项目预清算:1、累计开票额已达合同金额80%;2、已到项目登记的竣工时间;3、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4、已完成竣工决算报告;5、省辖市级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清算只进行一次,待项目满足最终清算条件时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最终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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